智明法师:宗教活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2.08.2014  14:22

自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宗教信仰自由开始有了法律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制定和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预示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党对宗教理论研讨的进一步深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的颁布施行,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宗教活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的宗教组织和活动必须依法开展,宗教建筑也必须依法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的名义超越法律之上。

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的公民,要以国家利益为先。作为一名佛教教职人员,我经常跟信众讲“庄严国土,利乐有情”是佛教的优良传统,作为佛教徒要坚持以爱国爱教为基本准则,爱国就得遵纪守法,这也是作为一名公民的基本要求,爱教是信教群众的必要条件,要遵守教义教规。公民(包括信教群众)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改一拆”行动,针对的是违法建筑,绝不是针对宗教而展开的。“三改一拆”是政府在履行法律职责,如果纵容宗教违法建筑等乱象,就是对守法公民的不公,也是对法治国家的破坏。

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宗教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作为宗教人士的我及所有同仁都表示极力支持。一直以来,我在诸多场合不断告诫诸位同仁,我们必须要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佛教寺院的建设,必须要合理规划,按法律程序依法审批,并在取得规划、建筑许可等证件后再进行建设,这样才不会浪费信教群众的捐款,也不会因违法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这也有利于宗教事业健康发展。

然而,对于涉及宗教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比起其他违建问题更为复杂,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造成事实上的违建。因此,新建寺庙必须做到统一规划、设计和建造,避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我个人认为,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中,我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政府、团体及宗教教职人员各司其职,共同商议、解决宗教界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同时也要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让大家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化解不良情绪,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对于“三改一拆”工作,我认为对宗教界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依法拆违、治违的同时,也是整治当前宗教场所低、小、散的契机,各地要配合城市和乡村规划建设,整合资源,协调解决宗教界多年来的疑难杂症,要建立治违、拆违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议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联动协调,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体制机制,变被动为主动,变集中治理为长效管理,让宗教界为创建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作者系浙江省佛教协会副会长、温州江心寺方丈  智明法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