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应更具开放性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开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这份“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中法官遴选制度格外受人关注。按照纲要,法院将在省一级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广泛吸收法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员参加,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法官是法院的重心,法院改革的重心也就在法官改革。从1999年发布第一个“五年纲要”以来,法院改革虽说举措繁多,但真正触及体制层面的大动作,也只有国家司法考试的推行。从那以后,法官遴选有了一个前置的统一标准,那就是先得通过司考。诸如“复转军人进法院”这样的问题,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下也就不成其为问题。只要复转军人通过了司考,当然可以进法院;若法科毕业生通不过司考,对不起,也请你先补习应考去。
当然,国家司法考试的推行并不是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终点。正如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9日在发布会上所言,“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 尤其是,当法官逐级遴选制度还未建立推行,对候任法官的招录与遴选必然会导致人才向更高审级的法院集中。在中国的官场生态中,若能进入一个“副省级”的高级法院,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看到的前景是到正处级退休。但在一个“副处级”的基层法院,法官退休前能提个“副科”已经不错了,侥幸混个正科,则是托祖上的福!对法官来说,当处级、科级这样的行政职级比法官等级还重要时,法院管理陷入行政化的泥潭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法官遴选行政化、法官晋升行政化,也使得吏治腐败在法院内部蔓延。这些年来,司法腐败备受诟病,但仔细分析业已曝光的司法腐败个案,有不少其实都应归入“行政腐败”的行列。因为究其实质,法院内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与司法权的运行并无关系,这些案件更多是行政腐败在法院内的具体表现。要让法院免于(至少是最大限度地免于)行政腐败的侵蚀,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前提。当法院院长没有提拔法官的大权,法院内吏治腐败自然能得到遏制。
所以说,法官遴选制度以及法官晋升制度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法院固有权力的再分配。用李克强总理的话来说,“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让法院院长回归“首席大法官”角色,把它的行政权(包括人权、财权等)最大限度地剥离出来,减少法院副院长的设置,不套用行政职级,这都是法官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困难重重但又不得不迈过的一步。
在这样的改革方向之下,省一级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就不宜设在法院内,甚至该委员会的设立也不能由法院来主导。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一样,“法官遴选委员会”与“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一并统筹考虑。基于中国的体制架构,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一样,系由人大派生,并对人大负责。统一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设置在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较为适当。“司法官遴选委员会”也不能由法院来延揽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社会人员参加,而应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来负责该委员会的组建。“司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除了法官代表和检察官代表之外,律师代表、法学院校代表、法律研究人员代表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包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考察把关,要以法律的形式将其权责具体化和规范化。尤其是对法官廉洁自律的考察,如果没有足够的开放度,光凭某个机构说了算,就可能陷入“没出事都是孔繁森,一出事都是王宝森”的怪圈。
一段时间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更多与“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等关键词关联在一起。不出意料的话,“法治”在今年还会成为更高层级会议的主题。在此背景下的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于要不要改上已有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共识,这是好的趋势。但对“怎么改”,注定还会进入复杂的制度博弈阶段。这是新时期法院改革必须面对的改革路径,也只有以更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才能走好这一步。
王琳(海南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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