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幼女的保护

01.09.2015  11:28

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8月31日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以强奸罪论处。一方面保证了刑罚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这次取消嫖宿幼女罪,也是经过多年研究论证。”胡伟新说,从理论上讲,幼女没有性自主权,我国刑法对于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造成了刑法整个体系的矛盾。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定罪处罚。有观点认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养育,被拐儿童可能和买主产生了感情,买卖行为可以脱罪。“任何时候,对买卖人口行为都应该予以谴责,严重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除了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刑法修正案(九)对此予以明确是非常必要的。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这是否会造成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放纵。

胡伟新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统计数据作出的。在过去一些年中适用死刑的很少,对相关犯罪行为都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实际上,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对其惩治也是非常严厉的,不会造成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