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法制办提出要正确适用“黑名单”制度

25.04.2016  12:50

      在诚信体系建设中,许多行政执法机关,甚至是企业,将建立“黑名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手段强制推行。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如此之多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限制或禁止,当然,我们先承认其有“依法”二字进行自我保护,但在这之外,我们只看到,被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剥夺。那么,相关的法律是否赋予其如此之大的权力呢?如果是没有的话,那么,这些文件就是违法发文。而事实上,我们多数未能找到相应立法权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这种情况在电力公司这种企业类发布的“黑名单”制度中更无法解释了:这些企业哪来行政执法权?如果是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这在最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已有了充分的说明。但,这些垄断企业却经常发布此类的“雷人”信息。为此,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加强对“黑名单”制度的研究,依法予以监督,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法治的框架。

(长泰县政府法制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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