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今报》:把“网络暴力”装进制度的笼子

22.10.2014  20:16
法制今报》10月22日头版       今报时评   把“网络暴力”装进制度的笼子    
 
作者:陈锦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继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侵权的又一项重要司法解释,弥补了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的不足。
 
  新的司法解释首次将公民多项隐私和个人信息列为受司法保护范围,明确约束“人肉”搜索。特别在方便被侵权人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方面,新的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便宜起诉,而且在找不到网络侵权人时,被侵权人也不用担心,可径直起诉网站运营者。同时,网站在接到被侵权人“有效通知”后若不及时处置将被追责,名人转评侵权信息也可能担责,受害人最高可获赔50万元。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网络暴力”侵害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3年9月,美国加州萨拉托加中学三名高中男生在同班女生的怂恿下强奸了另一位女同学奥德里·波特,并将其受辱照片发在网上。被强奸女生不堪其辱,在家中上吊自杀。无独有偶,去年12月,花季少女琪琪从广东陆丰的一座桥上一跃而下,跳河身亡。事情的起因却是源于一则某服装店主寻找小偷的“人肉”搜索网贴。这样的案例在一些大型网络社区论坛比比皆是,一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最终演化为“网络暴力”,引发自杀事件,给他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负担,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法律规范跟不上互联网发展速度,可以说互联网发展进入了一个“野蛮生长时期”。除了为公众所熟知的“秦火火(秦志晖)案”和“立二拆四(杨秀宇)案”,诸多针对普通民众的网络侵权案件却极少能够进入媒体和公众视线。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信息、技术的不对称性,一旦发生网络人身侵权事件,当事人往往处于劣势一方,一方面取证难,难以确定侵权人,诉讼难,难以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即使胜诉,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效果也远不如侵权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效果,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维权成本过高。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网络公共事件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的人和事及其相关信息公之于网,接受大众评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但是当任何网民都能利用这种舆论“公器”侵犯公民权利时,“网络暴力”也便产生了。面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新的司法解释给了“人肉搜索”一个恰如其分的法律地位,为“网络暴力”打造了一个合理适度的制度框架,使网络言论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权利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