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安法促"重典治乱" 增设"有奖举报制度"
历时两年,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50条,对70%多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凸显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新法如何实施?实施后将对食品行业和消费领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为此,新京报记者专访新版《食品安全法》的牵头起草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 谈重典治乱 对假劣食品制售者行刑衔接 新京报:“违法成本低”,被称为食品行业小、散、乱的成因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体现严惩重处、重典治乱的精神? 徐景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面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了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严惩重处。如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直接交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的《食品安全法》则规定最高可以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新京报:也有不少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怕关不怕罚”,被处罚后,换个地方换个店面,继续重操旧业,赚取非法利润。对这种行为,新《食品安全法》有治理手段吗? 徐景和:针对上述问题,新法综合施治,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如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针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新法加大处罚力度规定,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新法增设了最高可达20万元处罚。 为了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新法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谈网售食品监管 网售假劣食品连带追责 新京报:上网买卖食品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热闹的“朋友圈”又带来微商的繁盛。如何确保通过这些新兴渠道流通的食品安全? 徐景和:网购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一项日常生活内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一是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 三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四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增设“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 新京报:新《食安法》新增50条款,有哪些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徐景和: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以网购食品买到假货为例,新法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到假劣食品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无法提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先向消费者赔偿,再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二是强化了民事责任连带。三是加大了惩罚性赔偿额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新京报:您认为,怎样在法制框架下,真正推动、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徐景和:“社会共治”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原则之一。 首先,法律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同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 最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增设“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为了保护内部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新法特别规定,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特别的保护。 新法强化了食品安全信用惩戒功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实时更新。 ——徐景和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