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山水满城歌

23.11.2018  10:00
  金秋时节,丹桂飘香。记者驱车进入闽侯境内,极目四顾,满目层峦叠翠,一派郁郁葱葱,令人心驰神往。

  闽侯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西南侧,森林覆盖率近60%,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福建省名列前茅,空气质量长期处在国家一级水平。近年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依照“生态闽侯,山水江城”全县生态发展定位,创新机制,积极发挥保障和服务治理闽侯生态保护的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涉生态案件318件,创新适用增殖放流、补种复绿机制,建立健全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收支等制度,发出补植、管护令45份,责令补种、管护林木11837亩,投放鱼苗33.8万尾、贝类6000余斤,督促交纳保证金134.22万元,为绿水青山撑起司法“保护伞”。

  重创新:审判惩戒+功能修复

  “林法官,我知道自己乱修路给村里山场林地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我承认错误,也愿意承担责任,但现在这里没法补救了,这可如何是好?”庭审过程中,廖某悔恨难当地低下了头。

  2015年4月,被告人廖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请他人在闽侯县竹岐乡罗洋村饭溪长杭山场修建道路。经司法鉴定部门现场勘查鉴定,廖某非法修建的道路共占用竹岐乡罗洋村林地 17.8605亩,造成该地原有植被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因廖某所破坏区域已不适合补种复绿,被告人虽有意愿进行补种,但面临无地可种的境地。为此,闽侯法院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统筹辖区内各乡镇荒山林地,梳理出可供补种复绿地块,采用“异地修复”的方式,由被告人与用于补种复绿林地的使用权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书,进行异地补偿修复。廖某承诺异地进行补种阔叶林53.6亩,保证抚育和管护其补种林木三年,并主动与林权权属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向指定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5.4万元人民币。最终,闽侯法院依法对廖某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还入选了“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能弥补错误修复生态,又对我从轻处罚,我保证,一定好好管护这片林木。”廖某激动地说。

  实践证明,创新机制是扩大生态审判工作成效的有效途径。据介绍,闽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创新实践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通过责令被告人补种复绿,对受损的林业资源进行修复,并由司法部门验收补植成果。补种复绿情况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写入判决书中。

  “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局限于‘办一案、罚一人’,更重要的是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涵养功能。”林法官介绍说。

  “我院还建立了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收支制度,由法院设立统一资金账户,以涉生态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修复款,及环境损害人自愿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及保证金为基础,交由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环境全方位修复。”法官林菁菁高兴地对记者说。

  生态环境“高颜值”,经济发展才能“高素质”。闽侯法院通过积极探索,建立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修复机制,守护蓝天碧水。采访中,不少人对闽侯法院生态修复“5+”办案模式点赞不已。据了解,“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的生态修复“5+”办案模式,在修复山林的基础上,衍生拓展到对水体、土壤、大气的生态保护和修复上。

  同时,为确保生态修复效果,闽侯法院定期组织多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回头看”活动,对历年来办理的破坏生态案件卷宗逐一查阅整理,对照被告人签订修复协议中列明的修复地点、面积、标准、期限,进行实地走访察看,了解修复情况,对未按协议进行修复的情况发出生态修复令。该院适用补种复绿修复机制以来,共发出补植、管护令45份,责令补种、管护林木11837亩,督促缴纳生态补偿保证金134.22万元,这些举措破解了生态司法难题,让群众有更多绿色获得感。

  重合力:多方联动+群策共治

  闽山苍苍,闽水泱泱。闽江是福建省第一大江,也是福建省最大的水系,闽江在闽侯穿城而过,有近100公里流贯闽侯县全境。随着经济迅猛发展,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相伴而生,水资源破坏问题越发引起强烈社会关注。闽侯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性,突出重点,因地施策,创新适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辅助修复受损水体。

  2017年9月,闽侯法院审结的被告人江某非法采矿罪案件中,被告人江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伙同他人非法采砂约6400立方米,可估价值约人民币27.06万元,闽江水域遭受严重破坏。2017年9月4日,被告人江某在法院、检察院及渔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在闽江放流30多万条鱼苗辅助修复受损水体。

  2018年1月,闽侯法院审结被告人林某锋、林某焰、陈某杰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被告人林某锋租用被告人林某焰的码头,私自雇佣工人非法采砂3523.28方,涉案三名被告人均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同时,经征询生态专家意见,三名被告人向闽江流域投放5000余斤闽江本土贝类进行水体修复。

  环境保护非一家之责,生态建设非一日之功。环境要素的流动性、联动性和互补性强,环境资源审判不能单打独斗,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为此,闽侯法院坚持多元共治,构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络、专案会商、信息共享、技术协助等机制,完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闽侯法院积极落实专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发挥生态专家专业领域优势,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修复方案,邀请渔政、水利等专业部门指导,确定适宜放流的鱼苗种类、数量等,避免对生态自然环境造成二次损害,确保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效果。

  闽侯法院积极参与专项联合执法活动,构筑打击、预防、联动“三位一体”生态司法保护模式。今年9月6日,闽侯法院与闽侯检察院联合县水利局、农业局、渔政、河长办、砂石办、环保执法大队等部门机构,在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下,开展闽江水域生态保护和水生态领域扫黑除恶联合行动。

  当天,联合工作小组乘坐执法船从闽江湿地公园出发,逆流而上至闽侯、闽清交界处,随后顺流而下经仓山地界到达闽侯祥谦青口段流域后返航,行程近百公里,重点针对增殖放流、网箱养殖、非法采砂、生活垃圾、支流水体污染、沿岸山体植被保护等问题进行巡查。联合工作小组坚持“三不放过”,即隐患不排除不放过、制度不健全不放过、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及时建立问题线索清单,提出相应处置办法和整改措施。

  “法院经常组织开展类似联合行动,并邀请我们共同见证参与,我觉得非常有意义。”福州市人大代表林震对记者表示。

  以司法之力筑牢法治屏障,使闽侯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环境更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得到增强。闽侯法院注重不断拓展司法联动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制度。先后牵头多部门制定《闽侯县关于开展“补种复绿”及衔接互动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闽侯县加强民生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该院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年在闽侯白沙国有林场设立了生态巡回审理工作室,在县环保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诉调工作室,完善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配合,将大量生态环境纠纷化解在矛盾萌芽阶段。

  此外,闽侯法院强化完善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进行谋划部署、达成议定事项。加强行业治乱,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矿产、土地资源私挖滥采、非法开垦的违法行为,形成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通过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我们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线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形成司法建议并发送相关部门,这些司法建议全部得到了妥善处理。”闽侯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乃忠对记者介绍说:“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跨域协作,主动与闽江上下游流经区域所在的县、区协同开展联合行动,形成‘1+N’跨区域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

  重实效:源头预防+司法延伸

  众所周知,对于生态环境犯罪而言,严惩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让犯罪行为实施者受到警示和教育,实现“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

  “没想到砍自己种的树木也可能犯法,以前总觉得法律离我们很远,今天来村委会旁听庭审让我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以后我可要注意,别犯同样的错误,一会儿回去也得跟家里人说叨说叨。”村民林某感叹着。这是日前闽侯法院在该县荆溪镇仁洲村村委会公开审理一起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发生的一幕。

  被告人刘某、曾某、李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工人到闽侯县荆溪镇仁洲村“天岗顶” “刺山”山场砍伐林权属于自己的林木,被砍伐林木蓄积量共计120多立方米。依照法律规定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

  闽侯县荆溪镇仁洲村拥有近千亩原始生态林,以风景优美闻名,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开发的三叠井风景区更是国家森林生态保护区。闽侯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该地不是第一次发生滥伐林木的情况,意识到当地村民可能普遍缺乏生态保护意识,因此,结合推进毁林案件的“补种复绿”修复工作的需求,决定通过生态巡回法庭方式在案发地公开审理这两起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庭审结束后,闽侯法院还联合森林公安,在村里开展以宣传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如何确保生态保护全程不留白?闽侯法院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实际进一步延伸生态司法服务职能,拓宽生态司法服务渠道,取得明显成效。该院坚持通过LED公告屏、电子触摸屏、报刊杂志、电视节目、“两微平台”等媒体平台进行法治宣传;结合世界环境日等环保重要节点,开展“送法下乡”“主题法治宣传日”“巡回法庭”等活动20余次,并选择多起典型的涉林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审理、宣判,联合省、市电视台制作环保法治宣传节目15期,召开涉生态保护新闻发布会2场,在高校开展“模拟法庭”“生态公益讲堂”等活动30余场,强化生态司法以案释法。

  同时,闽侯法院积极拓展涉生态审判成果,该院共设立了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示范点、闽侯白沙司法生态体验基地、闽侯青口千家山公园生态体验基地等三个生态司法保护示范点,并划定专门区域作为司法机关补种补栽示范和警示教育基地,营造了“人人是环境,个个是生态”的良好氛围。

  护佑绿水青山,换来金山银山。“以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是全体人民福祉所系,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阶段,闽侯法院将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强化理念创新、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注重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持续打造更高水平、更加亮丽的生态司法闽侯样本。”闽侯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朱玲如是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