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外乎人情

04.07.2014  19:40

 

 

城厢区检察院   佘晓冬  

宋代儒学家将“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赞颂为三代圣哲“十六字心传”,其内涵就是“允执厥中”,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字。在我看来,法理内涵的“”之道主要体现为“中正”,即宽严得当、轻重适度。孔子云:“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这要求在维系法律的理性中,无论是纯理论性的对法理念与法意识的探讨,还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执法者都不能否认人性的价值,而应通过执法塑造人格与德性。因此,在司法中如何权衡利弊以正确适用法律,使之达到“以刑弼教”的目的,则更是一项高超的法律艺术。

在一般大众甚至许多司法工作者严重,刑法是严酷、不讲人情的法律,刑事执法更应当是严格遵照法律惩罚犯罪。我曾经也有着这样的误解。在刑事检察中,经常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痛哭流涕和真心忏悔,然而,泪水、忏悔和纠结往往并不体现在检察文书中,因为文书最关心的是运用逻辑力量抽象出来的犯罪事实,以及这些事实与刑法法条之间的对应关系。在现代刑法语境中,规则的普适性也要求最大程度地排除个体差异,将不同的个人都符号化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因而个体化的犯罪原因常常被忽略,办案似乎成了“犯罪→刑罚”的流水线操作。我也曾陷入这样的机械主义和教条主义困惑之中,更多的精力用于寻求明白无误的司法解释,遵从司法经验和习惯做法,按照固定的程序和不会出错的做法将案件办结,但渐渐地,我对司法的理解和感悟能力却降低了,对职业的认同感也减淡了。然而刑法的适用真的仅止于此吗? 当司法变成一份份滤去情感、抽空价值的检察文书和决定时,我们如何能够说服民众,使他们相信我们正在实践和伸张正义? 在《主控官笔记——什么是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一书中,或许能够找到一些答案。这本书记录了逄政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对社会现象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感悟。他将刑法的适用融入活生生的案例中,让法律充满理性却不失温情。在现代语境下,“中正”执法不单单追求惩罚犯罪,更需要关注社会关系的修复。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当秉承“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可能也是刑事诉讼中最能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的一个环节。对于在未检部门工作的我来说,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注点已不单纯是他犯了什么罪,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而主要是他为什么会犯罪,我们如何挽救他,帮助他,让他回到父母和社会的怀抱中,忘掉过去重新起飞。犹记得刚刚接触未检工作时承办的蔡某、颜某、余某盗窃案,三个犯罪嫌疑人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蔡某是主犯,被提起公诉;颜某、余某均是未成年人,但余某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颜某有过不良行为,盗窃3次且作用相对较大,后被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为什么颜某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却被附条件不起诉呢?这正是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特殊之处,也是刑事检察人文关怀的一个表现。颜某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他认罪、悔罪,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机会,通过教育、帮教工作让他感受刑法的严酷和执法的温情,让他感受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走向新生。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不是徇私枉法,不是逃脱罪责的借口,而应该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和宽恕的人情。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不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怪兽,而应饱含正义观念和人文关怀,是一份充满正能量的多数人的人情,这与“允执厥中”的内涵——对人民、对国家、对法律忠诚,宽严得当、轻重适度不谋而合。当前提倡能动司法、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大背景下,要揭开刑法严酷的面纱发现它的温情,检察人员在办案时应当考虑立法的精神和法律的价值,掌握好惩罚犯罪宽严适度的平衡,既解法结也解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