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聚众围堵企业 既判刑又赔钱

15.07.2014  11:35
  近日,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山、刘某娜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被告人刘某山(男,35岁)、刘某娜(女,44岁),均系泉州市泉港区人。2013年8月30日晚上,两被告人的家属刘某珍,被其他家属发现死于二化公司(泉港一企业)围墙外的一公司蒸汽管道施工现场处,死者家属认为死者系因二化公司的原因导致死亡,便以要求二化公司赔偿为由,将死者尸体抬到该公司办公楼一楼职工活动室,并在活动室内设置灵堂,将活动室内的音响搬到办公楼前广场上播放哀乐,并在该公司门口以搭建帐篷在门上拉白布条等方式封堵公司的进出通道,以阻止该公司工作人员和车辆正常出入。期间,被告人刘某山还雇乐队在二化公司办公楼前演奏,并运来一辆起重机堵在二化公司3号门门口,且租赁帐篷、桌椅、液化气、炉灶等物品,上述物品主要供其及家属围堵二化公司使用。被告人刘某娜帮忙将死者刘某珍尸体抬入二化公司,并煽动村民围堵公司大门,且亲自看守该公司1号门旁的铁门,阻止该公司工作人员及车辆正常出入。经政府有关部门劝说未果后,公安机关于9月1日出动大批警力才将死者刘某珍的尸体抬出二化公司并强行疏散围观群众。被告人刘某山、刘某娜积极参与围堵二化公司,持续时间将近30个小时,致使二化公司及承建二化公司工程的另外两家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被害单位二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0元,二化公司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泉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山、刘某娜积极参与围堵企业办公场所,持续时间将近30个小时,情节严重,致使多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考虑被告人刘某山、刘某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