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心情不好竟放火 烧自家房也犯罪
01.07.2014 18:11
本文来源: 法院
案情回放:被告人李某,今年43岁,泉港前黄人。2013年6月1日傍晚时分,李某在其家中自己喝酒、抽烟,因不慎将烟头丢在家中的摩托车漏油处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周边有群众赶来灭火。当火被基本扑灭后,被告人李某因心情不好将救火的群众赶到房屋外面并关上自家大门阻止群众继续灭火。他还站在窗户旁,一手拿着连接液化气罐的橡胶软管,一手拿着打火机作势欲点燃,想要帮忙灭火的群众不敢再靠近,急忙报警。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派民警到现场对李某进行劝阻,被告人李某不仅不肯接受劝阻还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用打火机点燃橡胶软管中的液化气并朝窗外及木窗喷火致木窗着火,阻止民警及群众靠近。在被告人李某将燃烧着的橡胶软管扔在窗台并跑进卧室后,民警冲进屋内当场将其制服。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故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放火罪是指故意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危害性很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放火烧自己房屋的同时,其周围有准备帮忙灭火的群众和民警,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也使不特定的人处于危险之中,危害了公共安全,故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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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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