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版立法条例草案首次露面 明年有望出台
27日,泉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会上听取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关于《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并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这是泉州市立法条例草案的首次露面,意味着立法条例草案正式进入审议程序,预计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大会两次审议,明年有望出台。
□本报记者 陈林森
为什么要制定立法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泉州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有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有的尚没有规定,这些都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来加以解决。
为了适应泉州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泉州市立法条例十分必要。这将是一部“管立法的法”,对于建立健全泉州市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立法条例草案如何起草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今年4月中旬,立法筹备组成立,着手启动了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方学习、参考和借鉴,草案(初稿)形成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集了许多具体、详细和有针对性的建议,经过汇总、整理、提炼,吸纳到了此次一审的草案中。
上月底,在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法制委员会正式成立。随后,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一步讨论、研究、修改。8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深入讨论。经调整、修改和完善,立法条例草案最终提交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审议。
立法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进行一审审议的立法条例草案共十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常委会审议表决程序、法规的报批和公布、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规章备案审查程序、附则等。
其中,关于立法权限和范围,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则明确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泉州市实际,草案规定“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关于法规案的提出,草案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主要有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代表团、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主要有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五名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
立法条例草案还对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确立三审制,法规案一般应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实行统一审议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法规通过前评估制度;实行表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