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中学报账员贪污挪用公款40多万元 获刑13年9个月

04.06.2014  15:13

    新华网泉州6月4日电(记者王雄)小小报账员,也能出大贪。记者昨日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某中学报账员柯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9个月。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利用担任泉州市泉港区某中学(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以及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构教师节津贴发放、绿化补植补种等报销项目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405517.53元。

    2012年3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柯某还利用其担任学校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向区核算中心报账后将应当及时支付给彩印厂的试卷印刷费、退教师的安家费和向学生收取后应当支付给新华书店的教辅材料费以及学校小卖部的承包押金等资金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仍未还,金额累计86337.25元。

    此外,柯某还与卫生院陈某相互勾结,将其本人及朋友张某的医保卡提供给陈某办理高血压、糖尿病等虚假特殊门诊,利用陈某担任医院医保专职人员的职务便利,由该医院医生开具特殊门诊处方后套取药品贩卖,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及补助43920.04元。

    另查明,2012年4月间,为了贷款担保需要,被告人柯某购买了由制假分子伪造的惠安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专用章一枚、假结婚证一本和址在惠安城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等假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应予数罪并罚,但鉴于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行,是自首,可对该罪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柯某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相关量刑情节,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