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今报》:泉州市检察机关深化专项检察维护公平正义

01.09.2014  20:25

 

深化专项检察  维护公平正义

——泉州市检察机关强化“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     (《法制今报》8月29日头版)    

 

     日前,泉州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会议在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泉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来,以“强化监督、科学推进、着眼长效”为抓手,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依托,取得阶段性成效。

 

  截至2014年7月25日,泉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检察留所服刑“三类罪犯”1人,“三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445人,已建议收监执行3人。针对“三类罪犯”专项检察活动,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机关将对此次专项检察过程中发现和掌握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并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的有关工作。

 

  强化“三类罪犯”社矫监督

 

  原安溪县某中学书记陈某,因贪污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安溪接受社区矫正。

 

  7月10日,泉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抽查安溪县凤城司法所时,发现陈某未到现场,遂督促凤城司法所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陈某把定位手机放在安溪蓬莱镇,未经请假私自跑到河南郑州探亲。陈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经安溪县司法局研究决定,对陈某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并将监管级别调整为严管。

 

  据悉,在此次专项检察中,南安、石狮检察院还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四个多月才到司法局报到的信用卡诈骗社区矫正对象郑某、逾期两个月未到司法局报到且去向不明的“三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林某、蔡某,督促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以本次专项检察为契机,依法履职,严把关口,进一步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重点防范“三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严查社区矫正场所职务犯罪。

 

  组织“三类罪犯”重新体检

 

  长期以来,个别“有权人”和“有钱人”多以身患重病为由申请保外就医,逃避在看守所和监狱执行刑罚,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切实贯彻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严打击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替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开绿灯”的职务犯罪行为,根据专项检察活动方案部署,泉州两级检察机关已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对本次专项检察活动清理出来的包括3名原县处级干部在内的6名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组织重新体检,上述“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结果正在依法审查当中。

 

  监所检察部门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部门,历来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原则。对此次专项检察活动清理出来的6名重新体检的“三类罪犯”,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体检结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积极延伸检察监督触角

 

  为进一步配合和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取得更大成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举报,在全省率先开展判决前未羁押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罪犯的专项清理活动,并对清理出来的该情形罪犯督促收监执行32人,建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5人,另2名在逃罪犯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该项清理活动得到省、市检察院领导高度肯定,省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份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能交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 要求对清理出的案件对象要逐案分析未能交付执行的原因,厘清环节和责任。对于法院、看守所违反规定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责任机关依法执行。当前,上述两个清理活动正在紧锣密鼓推进当中。

 

  “我市检察机关开展这三个专项检察活动,不会是一阵风,而是立足于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刑罚变更同步监督,打击和减少刑事执行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行为,为泉州金融改革和打造‘泉州经济升级版、改革创新示范区、生态宜居幸福城’添加司法正能量。欢迎广大群众对知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举报,共同建设美丽泉州的良好司法环境。”泉州市检察院陈世炎副检察长表示。                                (通讯员 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