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企业简易注销规定

26.01.2016  19:11
    日前,泉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共13条,在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及条件、申请和异议程序、登记材料、事后保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与普通注销登记不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等材料,并以统一的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告替代传统报纸公告。同时,引入异议机制,股东(合伙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等异议主体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两种渠道提出异议申请,一经异议,企业将面临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后果,但仍可申请普通注销登记。《意见》还允许异议人在公示期间以及登记机关作出决定前均可以提出异议,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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