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31.08.2016  00:38
  一份“撤诉申请书”的背后

  ——泉州市中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贵院受理的原告漳州市大地公司(化名)与被告东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东山县金晶公司(化名)、第三人福建某房地产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故特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8月5日,随着原告公司负责人将“撤诉申请书”交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杨钊胜手中,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事情要追溯到1998年底。漳州市大地公司向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地址在东山县康美镇东沈村的一座别墅,总价款120.6万元。1999年1月7日,东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对该房屋进行确权。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也于2000年7月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土地包括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

  然而,2006年,东山县金晶公司与福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东山县金晶公司在开发房地产经营活动中,未经协商便擅自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2012年8月,原告漳州市大地公司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以东山县金晶公司为被告向东山县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在诉讼中,漳州市大地公司得知,东山县金晶公司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该颁证行为不服,于今年2月23日,以东山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以东山县金晶公司为第三人依照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涉及政府与群众的矛盾,一旦处理不好,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受理该案后,泉州市中院行政庭法官杨钊胜认真分析案情,不断寻找突破口。

时间跨度长、双方当事人均在异地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查阅卷宗、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杨钊胜没有畏难情绪,埋头钻研,并经多次奔波,掌握了案件的大致情况。

  8月4日,杨钊胜决定启动行政审判“专家会审”机制,助力行政审判,遂邀请了泉州行政审判专家陈惠绍参与该案的协调工作。

  “东山县人民政府先后向原告和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导致第三人误以为该土地系‘净地’,而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情况下,第三人拆除原告房屋,东山县人民政府在颁证行为上存在瑕疵……”了解案情后,陈惠绍从专业角度出发进行释法说理。

  不仅如此,陈惠绍还就案件的诉讼目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在行政庭杨钊胜法官与陈惠绍专家的共同努力下,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

  至此,历时5个多月的“民告官”案件尘埃落定。原告漳州市大地公司获得270万元的赔偿款,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而因行政诉讼的妥善解决也促使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历时四年的民事诉讼成功了结,真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争议得以迅速解决。该行政案件因启动行政审判“专家会审”机制,既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契合了法官们的期望,又实现行政审判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