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院对非法占用的房产强制停电
03.08.2016 10:05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蔡某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泉州中院审理,判决该服装织造公司等偿还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0万元及利息。 2013年10月15日,案件立案执行。此后被告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泉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中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某等4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然而,因被执行人不积极配合,且该房产被多人占有用于办厂经营。经法院公告仍拒不搬迁,致使该房产无法拍卖成交,严重妨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中院遂采取上述停电措施督促相关用户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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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2016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