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保护新规3月1日起施行

30.01.2016  10:43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保护新规3月1日起施行 - 福建之窗
来源: qz.fjsen.com

   3月1日起,省新规施行——

   保护“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

  文兴渡古码头(王柏峰 摄)图片来源:东南早报

  本报讯 (记者赖劲松)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主要范围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是指与“古泉州(刺桐)”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建筑群等遗迹和遗址。主要分布在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晋江市、石狮市和南安市。范围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码头、美山码头)、真武庙、九日山摩崖题刻、泉州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等航海与通商史迹,泉州府文庙、老君岩造像、泉州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迹,以及德济门遗址、洛阳桥等城市建设与陆上交通史迹。

   保护遗产区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

  《办法》规定,“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景点、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依法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

  “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定期通报制度、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委托相关机构对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并向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