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公积金二套房尚未调整 最低首付比例仍为30%

07.09.2015  17:22

  泉州公积金二套房 首付比例仍为30%

  尚未接到通知,沿用“闽七条”规定

  早报讯 (记者李波玲)日前,住建部、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泉州市暂未接到相关调整通知,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30%。

  根据最新的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调整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由于还没接到相关通知,现阶段办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仍按照‘闽七条’的规定执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今年3月30日发布的“闽七条”泉州细则“泉十条”内容,购买首套房的公积金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贷款的公积金职工可申请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央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时值传统楼市的“金九银十”,不少泉州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首付比例降低是一个利好消息。

  (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