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利欲熏心走私沉香入境 身陷囹圄商家后悔莫及

17.12.2014  20:43
  福建省莆田市一名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采用夹藏方式走私沉香木入境,最终身陷囹圄,后悔莫及。12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沉香1987.4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被告人方某在明知沉香属国际濒危野生植物,禁止私自进出口的情况下,仍将在沙特阿拉伯王国首都利雅得以人民币18万余元购得的沉香夹藏在行李中,乘坐厦航航班从泉州晋江机场进境,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走私的物品为沉香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重1987.4克,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46万余元。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和珍稀植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夹藏方式将重量为1987.4克,价值人民币467347元的珍稀植物沉香木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家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施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方某于2013年曾两次去沙特,知道沙特的沉香每克比国内便宜100元人民币,也明知沉香木是不允许私自携带进出境的,但因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而被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