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新闻发布泉州一起销售假药典型案件

19.11.2014  18:34

 

 
  福建检察网11月19日讯(连颖煜)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通报4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是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美烽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维达宁喷剂”、“丁桂儿脐贴”、“妇科金鸡凝胶”、“妇科千金凝胶”等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假药销售给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河阳村第一卫生所、狮东村第三卫生所、玉湖村第二卫生所以及惠安县祝安堂药店、彭氏骨伤外科等卫生所和药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2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元。后被告人王美烽主动回收部分假药并销毁。经药监部门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诉讼情况: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2月7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美烽犯销售假药罪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2月27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美烽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22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王美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美烽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追究刑责,不设入罪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