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施行 擅自采砂最高罚30万

01.01.2016  09:58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今日起施行。法规设专章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擅自在河道采砂最高罚款30万元。

  长期以来,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引发严重的生态和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对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作出必要的刚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禁采区、禁采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也以相同规定处罚,并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条例还对河道岸线规划调整、河道生态建设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专题论证。(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