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试点未成年犯缓刑命令工作
07.07.2017 20:45
本文来源: 法院
——沙县法院试点未成年犯缓刑命令工作
缓刑命令,是指法院在决定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时,对未成年犯附加具体的缓刑义务,要求未成年犯完成缓刑考验内容,从而实现教育矫治。近年来,沙县法院积极发掘和引导小吃培训中心、职业学校、慈善组织等各类社会资源,为未成年犯完成缓刑义务提供社会化的渠道,逐渐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模式。2012年以来,该院先后对35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复学就读、小吃培训、企业务工、义工服务的缓刑命令,帮助未成年犯在健康的社会化矫正渠道中逐渐走向成熟,最终实现回归社会。
小吃培训树信心
不久前,北京房山区地一家沙县小吃店内人头攒动,小余(化名)熟练地招呼着往来的顾客。“小吃店生意不错,自己再也不整天瞎混了,等攒够了钱,我还要再开一家店。”接到沙县法院的回访电话后,小余信心满满地说道。
谁能想到,对生活充满憧憬的小余,三年前还是曾经参与盗窃的失足青少年。
2014年,年仅17岁的小余在朋友的“带领下”,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判决后,为了帮助小余重新回归健康的生活轨道,沙县法院为他找到了“小吃就业”这条路。
“沙县小吃是我们沙县的特色产业,许多人都通过小吃创业致富。未成年犯中有一部分属于失学失业的闲散青少年,如果能让他们也学习经营沙县小吃,就能帮助他们正常回归社会了。”沙县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们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情况和就业意愿,对于合适的未成年犯,以缓刑命令的形式要求他们在缓刑期间到沙县小吃培训中心接受小吃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质,并积极争取金融、创业等政策扶助,鼓励和帮助他们与家人共同外出经营小吃,以自己的努力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小余正是在法院缓刑命令的要求下,参加沙县小吃职业技能培训,并掌握沙县小吃职业技能,最终实现了人生的“逆袭”。
复学就读含苦心
小张(化名)是沙县一所中学的学生,中考结束后的他因参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而触犯刑律。“在校生犯罪是常见的青少年犯罪类型,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受到社会不良影响,加之涉及犯罪的变故,常常会产生辍学的念头……”承办法官介绍,单纯的依法审判却忽视对小张的帮助引导,很有可能会导致小张的人生轨迹彻底改变。
“要让他继续回学校学习!”承办法官认为,在校生犯罪后重回校园,在司法机关和教育部门的共同监管下继续学习,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成长和减轻他们犯罪的标签效应,更有助于他们为社会所谅解和接受。为此,该院坚持将新生少年复学就读作为他们教育矫正的重要途径,积极同综治、教育部门沟通联系,为在校生犯罪后重归校园创造机会。另一方面,法院以缓刑命令的形式,要求他们在缓刑期间完成一定层次的学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资格,同时,做好他们的犯罪信息保密和记录封存工作,确保他们能够在犯罪后重新回到学习的轨道上,通过学习与努力获得更多的人生机会。
回报社会献爱心
如何让未成年犯能够重新认识社会、感悟人生、承担责任?沙县法院想到了沙县慈善总会和沙县义工联。
2014年以来,沙县法院与司法局先后同沙县义工联、沙县慈善总会签订《关于开展附加“义工服务”缓刑命令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组建由青年干警与新生少年共同组成的“新航”义工服务队,依托沙县慈善总会和沙县义工联,以缓刑命令的形式要求未成年犯在缓刑期间完成一定时间的义工服务。
“缓刑命令充分考虑了未成年犯的特殊性,通过既有教育性又有惩罚性的考察内容,让未成年犯‘有事可做’,有思想上的压力,更有努力的目标,帮助未成年犯改造自我,回归社会。”法官介绍,该院依托慈善组织开展新生少年义工服务,让新生少年融入慈善组织良好和真挚的服务氛围中,并通过社会服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重新认识社会、感悟人生,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让未成年犯在人与人的互助友爱中感受到社会应有的关怀和温暖。2014年以来,已有19名新生少年加入“新航”义工服务队,参与公益活动达100余次。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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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2017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