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多次挪用公司资金 用于挥霍赌博获刑

13.02.2015  10:57
  近日,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秋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退赔736129.52元。

  被告人吴秋梅案发前系沙县某大型超市现金办负责人。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吴秋梅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超市的备用金和购物卡资金,用于参与“六合彩”赌博和挥霍。为应付超市财务人员每月不定期的盘点,吴秋梅采取虚报赊销表等手段平衡其挪用的资金,以掩盖其挪用资金的行为。2014年7月30日,超市现金盘点,吴秋梅赌博输钱无法归还所挪用的资金,被查出现金和购物卡短缺,其为了掩盖罪行,向公安机关谎报其保管的公司备用金和储值卡被盗,后被识破。经盘点结算,吴秋梅经管的备用金短缺121096.7元、购物卡销售资金短缺615032.82元,且无法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秋梅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36129.52元,用于挥霍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无法归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