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10万卖掉亲生儿 夫妻俩双双入狱

01.02.2016  16:05

  ●陈茂青 许文章

  案情:胥某(夫)、江某夫妇系四川人,长期在沙县打工并租住在此,二人已育有三男二女。因江某智力有问题不会赚钱,故家庭开销均由胥某承担,家庭生活较困难。2014年,江某又怀孕了,其邻居郑某某因其大田的姑姑只生有二女,想收养男孩,便询问江某如生男婴是否愿意送人。胥某知晓此事后,考虑到自己的老婆不会做事情,孩子又那么多,自己一个人养活一个家庭很辛苦,就答应等孩子生下来之后送给别人抚养。2015年初,江某生下一男婴,双方遂商定以10.3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并约定抱孩子时支付8.3万元,另2万元待孩子出生证办好后再支付。

  审判:经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胥某、江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收取巨额钱财将亲身子女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2年6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没收非法所得8.3万元;收养的夫妇则因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评析:有关法律规定,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胥某夫妇与对方商定的10.3万元的交易价格明显超出“营养费”和“感谢费”的范畴,已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家庭条件困难,可以少生,若生了,则必须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以家庭困难为由高价出卖婴儿,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仅要获刑,其所获得的财产因系非法所得,也将被追收上缴国库。对于非法买方亦如此,非法收养,不仅钱没了,自身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本案再次提醒市民,要懂法守法,不可明知高价买卖婴儿违法,却抱有侥幸心理而为之,终落个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