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又一标会倒了 六旬“会头”获刑四年
05.01.2016 18:08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以组织民间标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并造成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8多万元。近日,沙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茂英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法院依法查明,1951年3月出生的被告人洪茂英自2009年以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会员的公开宣传方式,以其为会首,招募其朋友、生意上的客户以及老会员介绍新会员等社会不特定对象为会员,成立了多个民间标会进行非法集资。并将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下会、支付借款利息使用,部分用于其经营的养猪厂的厂房扩建和投资店面。2013年7月,被告人洪茂英因资金链断,导致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被告人洪茂英被沙县公安局抓获案到案后,经查实其通过直接或经他人介绍的方式向47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计20542787元,造成他人损失4788565元。
最终,被告人洪茂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洪茂英违法所得人民币4788565元,发还被害人。
民间标会是一种民间“互助会”,广泛流行于我国的一些地方。这种“互助会”无论是信用评价还是监督管理方面都缺乏有效机制,任何一环出现纰漏,都可能产生“多米诺”效应。为此,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民间标会等形式融资时,不能贪图便利,要慎重考虑风险。谨防“互助”演变为非法的“金钱游戏”,给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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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2016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