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直排被抓“现行” 经营者担刑事责任

30.03.2015  13:30
  厦门某电镀公司是一家以生产丝钉为主的公司,生产过程需排放大量重金属污水,未经处理的污水含有六价铬、总铬等污染因子,对环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2013年7月底,该电镀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改造升级无法使用,该公司经营者李某在明知应急池容量有限,多余污水将被直接排往厂外的情况下,授意公司的污水处理管理人员黄某将污水全部排放到应急池中。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在应急池满后,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厂外,被厦门市环保局当场查获。经检测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六价铬浓度为2.01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9.05倍,重金属总铬浓度为27.8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6.8倍。后被告人黄某、李某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司经营者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司污水管理人员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寄语:环境保护是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非法排放污水不仅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巨大破坏,而且还会危害人类的健康,所以经营者在追逐生产利益的同时,对环境保护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触犯法律的规定,要为美好的环境承担起相应的保护责任。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