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老板用有毒物质提炼983吨柴油 污染环境获刑

07.05.2015  10:58

  福清人陈某明在闽清县私自开办炼油厂,用1400多吨废机油提炼出983吨柴油。日前,他被闽清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21日,福清人陈某明向当地村民租下位于闽清县白樟镇一座山上的荒地,私自办起炼油厂。他雇佣了金某某等人在该炼油厂用废机油提炼柴油,一共用1400多吨废机油提炼出983吨柴油。

  2013年7月21日,闽清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炼油厂剩余的约6吨油类液体进行查封。

  据金某某等工人交代,这家炼油厂开始经营后,对周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存储池的土坑逐渐变成棕黑色,附近的鱼塘水变黑,表面上还漂着油污。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1400多吨,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鉴于以上情节,对其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