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池塘溺亡家属索赔78万 法院:5名同伴不担责

25.06.2015  10:17

  福州新闻网6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郭立锋 通讯员 陈珠) 长乐一少年与5名小伙伴相约一起去池塘游泳,却不慎溺水身亡。事后,死者的父母将孩子的5名小伙伴、池塘所在地村委会以及当地镇政府一起送上了被告席,索赔78万元。近日,长乐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 5岁少年溺水身亡

  2014年7月5日中午,家住长乐的15岁少年陈某与同村5名小伙伴相约一起去临近的一处池塘游泳。该池塘位于长乐文岭村与阜山村交界处,在这两个村的争议地范围内。虽然池塘周边设置有“禁止游泳”“下河危险”等警示标志,但6人还是不顾危险,进池塘游泳。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陈某不慎进入深水区,因不会游泳而溺水。

  看到陈某在水中奋力挣扎,其他5名少年先后上前救助,但均未成功,于是上岸打电话报警。警察及120救助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施救。然而,陈某被打捞上岸时,已不幸身亡。

  死者家属索赔78万

  事发后,陈某父母认为,文岭村村委会和阜山村村委会未对池塘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当地镇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也未组织两村对池塘进行安全管理,三者均存在过错;陈某的5名少年朋友与陈某共同前往游泳,却未尽到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陈某父母遂将上述单位及人员作为被告起诉至福建省长乐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万多元。

   村委会是否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池塘位于文岭村与阜山村争议地范围,且两村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宗土地的实际归属,而该池塘作为一个整体,池塘内的水又为周边两村农民所使用,法院因此可认定,文岭村村委会和阜山村村委会对事发池塘均有监管职责。

  经查,该池塘以前曾发生过溺水死亡事件,文岭村委会虽然有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但两村在危险因素消除上仍然存在不作为,没有为池塘安装防护设施或安排人员值守,以致危险源继续存在。

  两村委会均有过错且过失程度相当,故对损害结果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当地镇政府不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对事发池塘不具有管理职责。

  同伴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向与陈某一起去游泳的小伙伴索赔是否合理?法官认为,经查,陈某的5名小伙伴年龄均在14岁至16岁间,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法律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而且这5人发现陈某溺水时,还施以救助,因此,他们的行为与陈某的溺水身亡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村委会各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15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能够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然而事发时,陈某却未对自已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陈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故对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最终,长乐法院判决文岭村村委会和阜山村村委会分别赔偿陈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余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