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江区交通局抽走车检企业千万利润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江苏扬州市车检企业负责人向媒体抱怨“不挣钱”,导致亏损的原因是,利润的一半被扬州邗江区交通局抽走。车检企业的利润为什么要交给交通局?是遭到了交通局的勒索还是背后有什么隐情?江苏台记者调查解开了隐藏在交通局和车检企业之间不为人知的秘密。
据扬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2000年左右,扬州市邗江区交通局拥有属地车辆的检测权,而扬州市车辆检测中心公司具备检测实力,因此区交通局采用了政企合作模式,委托企业对区内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双方协议约定,企业将检测邗江籍车辆总营业额的一半作为交通局的分成,收费的名义是管理费。2011年,邗江区交通局下属的邗江区交通资产管理中心与企业续签了这份合同,继续收取费用,收费的项目由管理费变成了人员经费,也就是说交通局下属资产管理中心,70多名员工的日常工资等费用,需要由社会检测企业来承担。
负责人:政府机关不好直接拿钱,他就换了个资产管理公司跟我们签,改头换面跟我收钱,严格分析下去后,你没有设备、土地、投资,你凭什么来跟我签什么协议呢?他说我提供车辆给你检,请问社会车辆是国有资产的吗?很明显是政府部门收钱,变通处理的一个手法,这个钱兜个圈子以后,还是回到交通局手里。
据扬州市车辆检测中心公司统计,截至目前,公司共支付邗江区交通局费用1400万元左右,而随着运营成本的增加,企业不堪重负,目前已经欠下交通部门数月的人员经费,该负责人表示,车检中心已经难以为继。
负责人:这种比例简直是令人发疯,江苏省没有第二家收钱的,全中国没有第二家收50%的,非常气愤,我整个空忙。
而另一家车检企业扬州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面临着另外一种困境,负责人曹广洲告诉记者,扬州市区营运车总量近2万台,邗江区就有将近8千辆,但是他的企业却吃不到邗江区车检的“蛋糕”。
负责人:不认可,到他那儿办签证不签,还得让我们把检测的钱再退给人家,你这个本来就违法行政,我有资质,你为什么不承认我的检测结果呢?
记者:你当时检测的其他的,广林区的,开发区的,他们都认可?
负责人:都认可,唯到邗江不认可,那它不认可的理由在哪里,无非就是说不给他分成。
那么邗江区交通局对此又是作何解释呢?该局副局长朱瑞祥首先认可了1400余万元的收费,他解释,当年交通部门的下属公司与社会企业合作这是双赢的局面,并且双方这么多年来一直在履行合作协议,现在随着车检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企业提出有困难,交通部门正在考虑降低分成比例。
朱瑞祥:我们一直合作得很好,今年我们沟通了不下十次,在比例下浮的问题上即将达成协议,已经谈得差不多了。
记者提出,2013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24号文件,禁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挪用或侵占综检站的检测收入,为何邗江区交通局没有执行文件规定?朱副局长解释,文件只是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收费,而其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在范围之内。
朱瑞祥:我们资产中心是国企,企业性质,这个是完全符合的。
针对另一家企业,扬州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法进入邗江区市场从事运营车辆的检测,朱副局长解释交通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检测还没有全面社会化,未经交通部门的行政审批,就无法从事检测经营。
记者:公安部门只要你具备技术资质你就可以全面放开,可以检了。但是在交通部门市场化改革还没有进行到这一步?
朱瑞祥:对。
企业交一半的利润给交通局,换取了垄断地位,当初的合作可以说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挣钱的时候双方相安无事,不堪负重的时候反目为敌,车检企业和交通局的都该各打五十大板。
有一个疑问,这1000多万到底用来干什么了?按照交通局说法,交通局用这部分钱给他们下属的资产管理中心70多名员工发工资了。似乎听起来交通局的领导没有中饱私囊。但是为什么一个区的交通局会有一个70多人的“资产管理中心”,有这么多资产需要人管吗?如果没有,那这些人都在做些什么?又或者都是在“吃空饷”吗?对于交通局的行为,专家怎么看呢?
南京理工大学教授、江苏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程倩认为,扬州市邗江区交通局的做法是权力寻租。
程倩:肯定是违规的,实际上从他整个历史过程来看,它整个这样一个操作过程,就是利用一种变通的手段,进行了一种权力的截留,它实际上把相关的利益抓在自己的手上,他不想把他放出去。
记者:那就是权力寻租了。
程倩:对,他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确保自己寻租能够得以实现,他就是这样一个过程。
程教授表示,就在6月15号省委省政府下发了《江苏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各个市、县要在职能转变上要做足功夫,特别是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这一项,是关键和重点。
程倩:这个案例它表明出来的就是什么?邗江区交通运输局它没有能够让检测部门有真正社会化运作的一种独立性,权力是公共的,你不能拿过去作为获取利益、获取资源的一种手段,这样一种做法实际上是直接违背我们地方政府改革的基本原则,我觉得这个案例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朱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