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检察院检察建议撤销社区矫正人员缓刑

16.06.2014  11:25

 

    福建检察网6月13日讯(黄金毅)6月11日,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在洛江区检察院的建议下,向洛江区法院正式提出撤销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的缓刑。

    据了解,洛江检察院于本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活动,该院在检查中发现,河市镇司法所管辖的社区矫正罪犯王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洛江区法院判处缓刑,但在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司法局报到,故意隐瞒联络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其家属也拒绝配合管教,未报到时间已超过一个月。期间,王某又因吸毒于2014年2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池店派出所抓获并强制戒毒至今年3月7日。

    该院认为,王某在宣告缓刑后,未接受社区矫正,脱管期间又吸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规定,故建议洛江区司法局向原裁判单位洛江区法院提出撤销社区矫正人员王永明缓刑,这是该区建议撤销社区矫正人员缓刑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