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护绿“盾牌” 守护青山碧水
02.07.2015 13:31
本文来源: 法院
“我要为自己的大意负责,我一定会把树重新种好!”2013年2月1日,柯某在自留田干农活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在荒草中,造成山场森林火灾。事后,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18日,永泰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发出了“补植令”,要求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失火林地完成补种复绿工作。
2014年7月,永泰县法院联同县林业站、司法所、村干部对这块失火林地的“补种复绿”工作进行验收,烧毁的179亩林地全部完成补种,林木长势良好。
“毁绿容易,修复难,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不应该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永泰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院树立了以修复生态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2012年初,该院首次在涉林犯罪案件中尝试推广“补种复绿”机制,同步采取执行回访、第三方监督等措施,加大复绿修复工作。该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针对被告人过失烧毁林木、盗(滥)伐林木等犯罪的情节,在对其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依照《森林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增加以判令违法者恢复原状或物质损害赔偿等方式,通过以植树令、管护令、林木补种监管令等形式,责令、督促毁林犯罪分子补种树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以前这些山啊树啊烧了就烧了,烧山的人抓起来,这山还是秃的,现在不一样了。”2013年来,永泰县法院共责令补种林木1667亩,被毁坏的生态资源得到很好修复,赢得了当地群众的高度评价。
不仅如此,永泰县法院在推广“补种复绿”工作机制基础上,创新地将林业恢复性司法机制拓展至整个生态环境审判领域。对森林失火、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资源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当事人,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恢复可能的,以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等生态垦复、修复形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实现执法办案与生态修复的综合效果。
“生态环境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广,光靠法院一家要想做好生态案件的预防、调解等工作还是有点困难的。”因此,永泰县法院加强各部门的团结协作和联调联动,与县林业局设立“涉林纠纷调解室”,利用社会调解资源,开展委托调解、委派调解和协助调解,走村串户、就地办案,合力整治。同时,该院还与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污水排放区、景区等突出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排查整治,并就审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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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5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