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寻衅滋事屡犯不改 再惹事端又陷囹圄

31.10.2014  14:30
  被告人潘某某与数人酒后在永泰县某路段马路边闲聊,遇到被害人刘某某背着崴了脚的女性友人及其他朋友路过。潘某某一伙人口出挑衅之言,刘某某不予理会,潘某某等人不罢休,并冲上前殴打刘某某及其朋友,还爬上刘某某的轿车引擎盖猛踩。经鉴定,刘某某等人身上所受的损伤属轻伤、轻微伤。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第三人,情节恶劣,己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永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一年三个月。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