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在校学生

24.03.2015  17:02

 

    福建检察网3月24日讯(林巧凤)3月23日,永泰县检察院对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实行不公开宣布附条件不起诉。
    谢某系永泰县某中学学生,因琐事纠集陈某、黄某、檀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学旁的小巷子内持刀砍伤被害人胡某(轻伤二级)。案发后,谢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胡某医药费、护工费等共计29.5万元,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永泰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考虑到谢某犯罪时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生,且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于是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对其考察帮教六个月。
    23日上午,考虑到保护该未成年在校生的隐私,该院决定在谢某所在乡镇司法所,对其不公开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法律教育。为了更好的挽救、教育、感化谢某,该院还通知被害人及双方的法定代理人、谢某所在的村居主干、帮教责任人到场。并与该乡镇司法所社工和谢某所在的中学老师签订协议书,协助该院对被帮教人进行定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正确引导和规范其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远离社会复杂人员,预防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