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法院:为治病滥伐树木 法官酌情判缓刑

19.01.2015  13:56
  近日,永春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陈某甲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陈某乙被判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4年10月底,陈某甲为了筹措手术费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陈某乙雇佣工人采伐其所有的位于永春县一都镇仙友村“蔡坑头”山场上的林木。根据林业局专业人员的现场勘查鉴定,被采伐的树木为阔叶树和杉木,蓄积量达77.8立方米。后经村民举报,11月5日,二人被当地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当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时,法官发现,被告人陈某甲家庭经济困难,夫妻均患有残疾,还要照顾88岁老母亲,被告人陈某乙也体弱多病并且要照顾家庭,对上述情况村委会均出具了相关证明和监管同意书。

  法院认为,按照《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陈某甲虽然对这片林木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领取许可证就进行采伐,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二被告人案发后有自首情节,陈某甲确系经济困难,为筹措手术费用而委托陈某乙雇佣他人采伐自有的林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宣判后,法官还对二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强调滥伐林木是对国家林业资源的破坏和犯罪,应提高守法观念和环保意识,不得再犯。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