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建立乡镇煤矿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04.01.2015  11:49
   为加强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永春县出台乡镇煤矿分类监管办法,建立煤矿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煤矿分类监管是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将煤矿分为A、B、C、D类,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分类和认定由县煤炭管理局根据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每半年对乡镇煤矿进行总体考评认定,实行滚动管理。
      根据煤矿是否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情况予以升级或降级。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煤矿,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恢复原有评定级别。
      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煤矿实施差异化管理。A、B类煤矿以自我管理为主,实行随机抽查,其中A类煤矿每年抽查率不低于20%,B类煤矿每年抽查率不低于50%; C、D类煤矿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其中C类煤矿每年至少检查一次,D类煤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煤矿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将作为各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煤矿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参与评优评先活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永春县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