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出台扶持乡镇煤矿平稳运行政策措施

21.08.2014  18:41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国家煤炭产能扩张和节能减排政策等因素影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永春县乡镇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少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进一步扶持乡镇煤矿平稳运行,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保持健康发展态势,7月31日,永春县政府出台扶持乡镇煤矿平稳运行政策措施。
      措施指出,乡镇煤矿平稳运行扶持对象为经县级政府批准同意复工的乡镇煤矿。扶持标准为依照省经信委批准确认的矿井生产能力,每吨生产能力每年扶持人民币15元。
扶持资金来源为县财政从煤炭规费征收款项中列支,资金用于矿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费、技术人员“五险一金”、“六大系统”运行维护费、设备检验检测费等日常运行费用。
      扶持资金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每两个月申请拨付一次。(永春县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