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法院:“婚闹” 为分手而大打出手
18.08.2014 10:37
本文来源: 法院
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本来处理难度就比较大。“婚闹”现象的出现,不仅恶化了双方当事人本已脆弱的关系,而且对法官审案施加了压力和设置了阻碍,严重影响案件处理效果。
今年4月初,永定法院城郊法庭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时,作为被告的丈夫不愿意离婚,在开庭前指着妻子钟女士说:“你还敢离婚,看来不教训教训你是不行啦,今天你就别想好好地走出这个法庭!”
当时被告还叫来了五六名亲属帮忙,强行阻止,不让妻子乘车进入法庭。法庭干警迅速行动,劝服被告及其亲属让原告进入法庭,平息了被告及其亲属的聚众闹事事件。
原来,十五年前,原、被告双方以“姑换嫂”的形式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先后生育二子。钟女士与丈夫在一起生活后,因无法忍受丈夫的长期家庭暴力离家出走,与丈夫长期分居,并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支付二婚生子抚养费1万余元。
永定法院介绍,该案只是日益增多的“婚闹”现象中的一例,“婚闹”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亟待重视。
“激情”对立 调解难度加大
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当事人一般矛盾尖锐,情绪对立,此时如果一方“激情”对立,言行刺激,势必加大矛盾,既令己方骑虎难下,也让对方怨恨加重。
这大大加大了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的难度,原本能够调解和好或调解离婚的案件成为无望,一个直接后果是:出现“婚闹”的离婚案件调撤率明显下降。据统计,2013年1月至今,该院审理的离婚案件调撤率仅55.4%,远远低于同期民事案件调撤率68.6%。
群体斗殴 扩大社会矛盾
“婚闹”成员有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也有本宗族人员,更有专为图利的其他社会闲杂人员。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常在庭审中随意指责对方,影响庭审。遇不公开审理案件则在庭前散布不当言论,庭后拦阻对方,以讨要说法为由扩大矛盾。在离婚案件中,“婚闹”的出现,不但增加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也引起了“婚闹”之间的矛盾,易发生群体性的斗殴事件,引发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3年1月至今,该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因“婚闹”引起故意伤害治安处罚10件,追究刑事责任3件。
思想偏激 诱发暴力抗法
2013年3月,一农民因不服法庭判决,酒后带人冲击法庭,殴打一名现场执勤的法庭协警员,造成协警员受轻伤。最后,该农民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在矛盾激烈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及亲属思想易陷入偏激,有的以自杀或其他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有的哄闹法庭,围攻法官。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发生当事人及亲属以自杀或其他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哄闹法庭、围攻法官事件11件。
对策:离婚案件审理需做“风控”
加大对离婚案件风险防控力度。规范审判工作人员司法行为,支持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强化调解功能,加强巡回办案和司法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对“婚闹”现象应事先予以观察、预防,及早发现苗头。在开庭前,对“婚闹”者以案例对其进行严肃教育,提醒、警告其要按法律办事。
加大对“婚闹”的预警威慑力度。法院建立“婚闹”法庭预警制度,在开庭审理前积极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在庭审中安排法警维持法庭秩序,对哄闹法庭者,告知如继续哄闹法庭便按法律规定处理。
加大对“婚闹”的惩治追究力度。法院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惩治“婚闹”者,对在庭审中寻衅滋事、借机谋财的“婚闹”者应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婚闹”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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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014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