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检察院引入赔偿金提存公证机制办理首例案件
福建检察网6月15日讯(吴卫兵 陈璐) 引入赔偿金提存公证机制,执法办案宽严相济获双赢。6月13日,永定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死者无近亲属交通肇事案件中,创新检察工作思路,首次将提存公证引入审查逮捕阶段,即在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将赔偿金经县公证处提存之后,对其做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该做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率。
据了解,今年4月9日,卢某驾驶货车由抚市往坎市方向行驶,途经李子坑煤矿路口路段时,碰撞从其前方路右往路左横过公路的行人郑某,造成了该车损坏、郑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永公交认字[2014]第2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6月6日永定县检察院侦监科案件受理该案,承办人经审查发现,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卢某积极施救,随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先行支付五万元为死者料理了丧事,且愿意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希望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死者郑某七十一岁,未娶妻生子,父母兄弟姐妹均去世,无近亲属。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死者同族亲房多达几十人均主张行使赔偿权,因赔偿金支付对象不明确,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卢某被羁押。
6月12日考虑到该案特殊性,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少捕慎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侦监部门同公安机关、司法局公证处、犯罪嫌疑人家属、死者村委会进行了咨询、协商、沟通,建议将赔偿金交由县公证处提存,一旦将来发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金,若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提存赔偿金予以退还。6月13日各方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引入赔偿金提存公证机制,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提供赔偿金22万元,交由公证处提存公证,使犯罪嫌疑人免于羁押。既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执法人性化,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同时,该案也为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开拓了新思路,该院将以此案为经验对此开展进一步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