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三男子轮奸智障女获重刑

16.06.2015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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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丽华 翁科华)“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酿成了大错,给自己带来七年的刑罚,真是后悔莫及啊!”年过五旬的男子刘某在庭审上懊悔不已。近日,永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三男子轮奸智障女的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刘某、吴某、黄某七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2014年10月26日下午,黄某在小溪坝头看到一智障女小花(化名),即邀其坐自己的摩托车,并将其载到吴某的养鸡鸭场,恰逢吴某及刘某在喝酒,就拉着小花也坐下来一起喝酒。酒足饭饱之时,三人商议每人付10元钱给小花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开始,刘某先带小花到该养鸡鸭场二楼行了不轨之事,完事后两人一起下楼又喝了点小酒,在付了她10元后先行离开了。后黄某又带着她上楼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样付了10元钱离开。当晚,吴某与在养鸡场留宿的小花也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吴某给了她10元后送她到当地的一个汤池。其父母找到小花,并发现其胸前有一处淤青后,便向邻居胡某了解来龙去脉,胡某认为为了避免以后有人再欺负小花,应该报警。

  经鉴定,小花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庭审中关于三人是否构成轮奸成为争议焦点,黄某及刘某的辩护人皆认为,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他们并非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而强行奸淫被害人,而是出于出钱嫖娼的主观故意下发生性关系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吴某、刘某明知被害人系痴呆症,无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事前有商议,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轮流实施了共同奸淫行为,三人的行为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