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法院:租赁五年租金分文未付 法官调解“老赖”终掏腰包
08.07.2014 12:04
本文来源: 法院
2009年10月,原告某商场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商场三楼租赁给被告经营KTV,租金为43634元,租赁期限为2009年11月至2016年11月,按季度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并营业经营,但从营业至今未交纳过分文租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租金2331526元,物业费94879元,逾期付款利息264516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存在漏水等瑕疵,且在其开业时连续停电5天,导致其营业额下降,影响巨大,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未交纳过分文租金,且被告开设的KTV实际上至今还在经营,故被告拖欠租金事实清楚。被告虽辩称租赁物存在漏水等瑕疵,但是无法提供相关书面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辩称没有事实依据。考虑到本案双方均没有提出解除《商铺租赁合同》要求,故双方还是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所以承办法官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对其拖欠巨额租金的行为进行深入的剖析,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拖欠租金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先后四次做双方协调工作,最终使被告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同意短期内付清拖欠的租金,而原告也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拖欠5年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得到了妥善的化解。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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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2014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