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安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工作纪实
28.11.2014 12:09
本文来源: 法院
这是近日发生在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维权中心的一幕。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单位,为妥善处理繁琐复杂的家事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初,永安法院将原少年审判庭正式更名为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具体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和婚姻家庭案件,实现了专业化、集约化归口审判新模式。8月13日,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在该院调研少年与家事审判工作时说:“永安法院把法、理、情三者非常好地融入在家事审判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促进了家庭社会的和谐,效果很好。作为基层法院,能做到这样不容易。”
化解纠纷 从机制入手
“我不同意离婚,她要和我离婚,我就打死她。”今年9月12日,当永安法院法官将材料送达给被告刘某时,他骂骂咧咧地撂下狠话,将门重重关上。
原告李某与刘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李某勤俭持家,悉心照顾刘某瘫痪在床的父亲及养父,在村里受到了一致的赞誉。但2013年,刘某却与同村的赵某发生了婚外情,对温顺的妻子动辄打骂。在家暴的阴影笼罩下,李某苦不堪言,决心向法院起诉离婚。承接该案后,法官立即联系刘某了解情况,对方却拒不承认。
面对被告的嚣张态度,法官立即启动联动机制,邀请妇联、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共同参与该案的调解,一方面积极调查取证,获取李某的报警记录、妇联的家暴记录、村民的证词,一方面与妇联干部、村干部多次上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众人的齐力保护与确凿的事实证据下,刘某最终同意与李某调解离婚。
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少年与家事审判的工作新格局,今年5月,该院与政法委、妇联等10个部门出台《关于合力构建少年与家事审判社会化网络机制建设,加大涉少、涉妇、涉老维权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努力打造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政法一条龙”和妇联、团委、教育局、关工委等“社会一条龙”联动机制,加强与妇联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调解联动、特殊保护、司法救助等制度,邀请妇联干部和妇女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的审理,积极帮助当事人修复、弥合亲情关系。
据介绍,2010年以来,该院审结各类婚姻家庭案件2766件,调解撤诉率达82%,案件无一上访和矛盾激化,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心理疏导 从细节着眼
“我这么做也是为了孩子。”今年9月24日,两个房间内,一对离异夫妇不约而同的一句感叹,让法官与心理咨询师黄翠萍看到了矛盾冰释的希望。
阿丽与小陈是“90后”的闪婚一族,但婚后因性格不合,二人在孩子出生后便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判给了小陈抚养。自今年3月起,阿丽违反二人之前的约定,频繁探视1岁的儿子。小陈担心这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遂拒绝他们相见。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二人就变更抚养权问题闹到了法院。
接案后,法官立即与双方联系。通过几次电话交流,发现虽然二人总是揪着琐碎的日常矛盾而争吵,但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着想。于是法官邀请该市“心灵飞舞”心理咨询师专业团队的黄翠萍主任,以心理疏导的方式做二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背靠背调解、箱庭疗法,了解了阿丽和小陈内心真实想法,引导二人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小陈同意每月增加阿丽的探视次数。
“审理家事案件,关键是要找准问题的切入点,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才能使问题迎刃而解。”承办此案的法官说。
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永安法院竭力营造在“家”说家事,与心零距离。在硬件设施上,该院设立“心理解压中心”、“亲情调解室”和“育婴亲子园”,努力营造温馨和谐的外部环境,让当事人从心理上减轻压力。同时将心理疏导机制引入审判工作,对存在人格障碍、心理创伤的失足青少年、性侵对象、家暴受害者等当事人,请市“心灵飞舞”心理咨询师专业团队提供帮助。2010年以来,该院已对43人次开展心理疏导,取得较好效果。
预防伤害 从源头开始
“当你们遇到家暴受害者时,首先要怎么做?”“如果家暴实施者对你们发出威胁该怎么办?”讲课法官妙语连珠,学员们听得津津有味,并针对最近遇到的家事纠纷频频发问。这是今年9月初,永安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庭长周群峰应邀为该市妇联的同事们进行业务培训的情景。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提高群众自我保护、维权意识,可以从源头上将伤害降到最低甚至避免。”周群峰这样介绍道。
为了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该院以“品牌建设、基地建设、法制建设”为主旨,积极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创建“平安家庭”、“平安校园”等品牌,并开通“维权热线电话”和微博、微信。与政法委、工业园区等共同联办法制教育基地、犯罪矫治基地、就业培训基地,连续15年协办“法制夏令营”,将法治春风吹遍每一个角落。
2010年以来,该院邀请妇女代表、在校师生和各界群众参加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制讲座、演讲比赛、“法院每天开放日”、反家暴宣传等活动76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3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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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14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