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法院:婆媳争房起干戈 儿媳持证护权益

28.09.2014  10:50
  相处二十余载的婆媳、母女因房子所有权的分割而大动干戈,年过半百的陈某玲将自己的婆婆张老太、大女儿邢某红告上法庭。近日,永安法院审理了这起共有物权分割纠纷,让法律为难断的家务事做主。

  1987年,陈某玲经人介绍,与有过离异经历且带着一个女儿的邢金认识,很快二人便共结连理。婚后,陈某玲与邢金的母亲张老太、女儿刑某红同住,相处融洽。为了改善家人的住房条件,陈某玲主动出钱将房屋进行翻修。2012年年初,邢金因病去世,将一场关于房产的纠纷留给了三个女人。张老太以及邢某红认为房屋是邢金的财产,刑某死后,该房屋应归张老太以及邢某红所有。而陈某玲认为房子属夫妻共有,且是自己出资装修的,不该给张老太。争执一直无法解决,最终陈某玲将张老太以及邢某红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张老太以及邢某红从现有房屋搬出。

  法庭之上,张老太以及邢某红坚持索要房子,陈某玲则感叹人情冷暖,称于情于理自己都不会放弃房子。庭审中,陈某玲拿出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上是陈某玲以及丈夫的名字。原来,在陈某玲出资装修房屋时,要求丈夫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属陈某玲和刑金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玲和刑某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刑金去世后,张老太及邢某红有权继承刑金的那部分份额。最终,经分割确认,陈某玲占2/3的份额,张老太占1/6份额,大女儿邢某红占1/6份额。因房屋的分割过程相当繁琐,涉及到房屋的定价以及是否有买受人愿意买这套房屋,在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陈某玲所有,一次性补偿给张老太以及大女儿140000元。法庭之上,这对昔日的婆媳终于握手言和了。

  本案的发生虽然有其偶然性,但是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属凭证,至关重要。若本案陈某玲未将自己的名字加进房产证,又由于该房屋是婚前邢金个人购买的,那么该房屋将是其丈夫个人所有,无法认定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玲也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在此也慎重的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家庭纠纷时,尽量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律终归是冰冷的,感情才是有温度的,有时即使赢得了利益,但是却输了感情,终归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