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法院:军人帮军人打官司
23.07.2015 13:2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4月21日,被告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往大湖镇方向行驶,因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周,将军人小沈及其妻女撞倒,并造成小沈年仅2岁的女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颅骨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擦伤,左侧小脑挫裂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应负起全部责任。2015年5月,因与刘某及摩托车车主刘某某多次协商赔偿金额未果,小沈将二人诉至永安法院,部队法律顾问受其委托为他进行无偿代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刘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沈某一家三口25.9万元。
今年来,永安法院积极推动部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出台《关于建立涉军维权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成立涉军维权法律顾问室,吸收部队司法联络员和取得法律专业文凭、熟悉军地情况、热心法律事务的人才担任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咨询解答、庭审观摩、诉讼指导、调解培训、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活动,提升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及司法服务能力,全力维护部队官兵的合法权益,被部队官兵们称赞为“‘自家人’教‘自家人’,方便!‘自家人’帮‘自家人’,贴心!”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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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2015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