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水运建设市场监管细化明确违法处罚措施
2月1日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有:
一是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及责任作了全面规定。规定了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并对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确。同时,重点规定了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包括在招标投标、总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员与设备、信息资料及档案管理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是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了检查方式,实现“阳光”检查、文明检查、规范检查。增强检查的全面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对信用等级差的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督查。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规定。
三是对有较严重违规行为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单位或从业单位,规定了约谈制度。将约谈作为一种监管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单位、从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的主要情形,对约谈的操作方法进行了规定,提高执行的操作性。
四是对信用管理机制作了较全面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中重要考虑因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无效。信用等级差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同时,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了相应规定。
五是细化明确了违法处罚措施,加大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细化了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发包和承揽工程、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开工、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了执行的操作性,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
该办法的实施大力改善此前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管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章造成的规章之间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等问题。(省港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