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09.04.2016  14:28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随着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的颁布施行,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但《水文条例》主要是针对全国水文工作情况而颁布的行政法规,在实践的过程中,一些规定比较原则,需结合我省实际做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增强可操作性。此外,水文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我省实行省级以下水文机构垂直管理的体制,这与市、县一级的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基层水文单位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的需求,市、县人民政府也难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水文工作提出要求,造成工作脱节或重复浪费,削弱了水文为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二是行业管理薄弱。目前,我省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分布在水利、电力、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缺乏统一有效的规划和管理,导致水文站网建设布局不够合理,重复建设现象不断出现,这一方面是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水文监测标准的不统一,水文监测资料共享程度低。三是投入机制不畅。我省水文系统是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拨款。各级地方政府支持水文的资金不平衡,缺乏有效的投入保障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业务系统的健全,限制了水文为所在地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四是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受到严重影响。近年来,随着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设,多处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影响了水文监测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预报精度。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水文行业管理,提升水文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力,十分必要结合我省省情、水情,制定《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我们会同省水利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水文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 为推进我省水文工作的发展,明确水文管理的职责分工至关重要。首先,根据201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65号)明确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组织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况预报和省水资源公报”的职责要求,拟在《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其次,近年来,水文已经从主要为水利中心工作服务,拓展到为所在地农业、工业、交通、环保、国防、外交等各个领域及社会公众提供多层次服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为了促进水文更好地融入地方,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福建水文积极推行水文机构实行省水文机构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体制,目前已有1个设区市分局和36个县(市、区)水文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实践经验证明,双重管理体制有利于水文部门直接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协调沟通,加强地方对水文事业的了解、重视和支持,有利于水文工作更好地融入地方,服务社会,共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最后,全省水文工作的开展有赖于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做好水文管理工作。 (二)关于水文站网建设的规划问题。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一方面为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提供技术依据;另一方面直接为工程建设和生产调度服务,其监测的水文数据也是全省水文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全省水文监测站网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在《办法(草案)》第八条规定,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全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效利用、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专用水文监测站点的,应当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复建设。 (三)关于水文监测的问题。近年来,我省极端水旱灾害事件频发、全省水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这些都对水文监测体系、预测预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水文从技术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转变,从行业水文向社会水文转变,适应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建设发展的需要,同时,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能实施水量水质同步监测的只有水文机构的实际情况,拟在《办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水文机构应当对水文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提供监测资料和技术服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采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加快自动化监测能力建设,提高为公众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水文机构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和纳污能力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及时将监测成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四)关于水文资料的使用问题。水文监测资料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信息资源之一。目前,开展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分布在多个部门,水文监测资料共享程度低,资料管理分散,资料的存储格式和方式不统一。为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整合水文信息资源,维护水文资料系列的完整性,避免重复建设和消除监测盲点,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上一年度水文资料。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我省水文部门逐年积累的水文资料和研究成果已在水利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及其他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各类规划、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水文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必需对各项规划、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水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维护水文资料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确保各类规划的科学性和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安全性。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经过水文机构审查:(一)编制重要规划;(二)开展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论证等前期工作;(三)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取水许可申请和排污许可申请;(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问题。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是开展水文测报工作的基础,近几年,由于社会对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的观念不强,我省水文测站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屡遭工程建设和人为破坏,河流断面采砂、河流上游建水库电站、观测场边建房等违法违规事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水文监测的稳定性和水文数据采集的可靠性,个别水文测站设施设备还遭到盗窃、破坏,严重影响了水文正常监测工作。为加强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水文监测设施和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提交由具备相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影响评估报告,并征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中列入补救方案,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文测站原有功能,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拟在《办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确保水文监测活动完整性、一致性。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提交由具备相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水文设施建设标准先建后拆,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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