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09.07.2015  18:33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我省水系发达,水资源相对丰富,水生态环境优越,水利工程遍布城乡各地,“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地形地貌特征,形成了丰富的水利风景资源。目前全省共评定公布的水利风景区66处,其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21处,省级水利风景区45处。我省水利风景区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生态大省、生态强省建设不相适应,发展也不平衡,在管理方面也不很规范,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存在不少问题,如水利风景资源开发无序、过度开发,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不力等。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实现水利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迫切需要制定《办法》。我办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专家论证问题。目前,全国各省市对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普遍实行行政审批方式。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办法(草案)》对我省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拟由实行行政审批改为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水利风景区的认定问题。目前,对设立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国家水利部审批;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全国各省市普遍采用行政审批方式,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办法(草案)》对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的设立拟由普遍实行行政审批管理,调整为水利风景区完成建设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管理模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水利风景区的生态保护问题。为了有效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办法(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一是加强对水工程的维护和水资源、水生态、水遗产以及森林、林木、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野生动植物等方面保护(第二十七条)。二是加强有害生物防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三是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内的河溪、湖库、瀑布等水域(水体)和土地的保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规范水利风景区的经营管理问题。为规范水利风景区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水利风景区运营安全,《办法(草案)》对水利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和园内游览等活动作出规范,明确要求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水利风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7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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