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建立事权清晰、规范高效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全省质量监督工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福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 试行)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全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明确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全覆盖,提高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二、范围和内容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是指蓄水、防洪、排涝、水力发电、供水、灌溉、围垦等各类水利系统管辖的水利工程。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级监督范围
1、省水利厅直属的水利工程;
2、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复立项的水利工程,且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水库工程:总库容1000万m 3 (含)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工程;
2)堤防工程:防洪(潮)标准在100年一遇(含)以上的1级堤防工程;
3)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m 3 /s(含)以上的大型水闸工程;
4)引水枢纽工程:引水流量50m 3 /s(含)以上的大型引水枢纽工程;
5)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m 3 /s(含)以上或装机功率10MW (含)以上的大型泵站工程;
6)围垦工程:围垦滩涂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
(二)市级监督范围
1、设区市(综合实验区)直属的水利工程;
2、省级批复或设区市(综合实验区)批复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且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水库工程:总库容100万m 3 (含)~1000万m 3 的小(1)型水库工程;
2)堤防工程:防洪(潮)标准在20年一遇(含)至100年一遇的堤防工程;
3)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m 3 /s(含)~1000 m 3 /s的中型水闸工程;
4)引水枢纽工程:引水流量10m 3 /s(含)~50m 3 /s的中型引水枢纽工程;
5)泵站工程:装机流量l0m 3 /s(含)以上或装机功率1MW (含)以上的中型泵站工程;
6)围垦工程:围垦滩涂面积在1000~10000亩的滩涂围垦项目。
7)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
8)水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10~50MW的小(1)型水电站工程。
9)灌区工程:30万亩(含)以上大型灌区、5(含)-30万亩重点中型灌区。
(三)县级监督范围
1、省、市级监督以外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2、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据有关要求,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3、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其他
1、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调确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范围;
2、河道整治项目,除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外,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3、农田水利工程,除大中型泵站和5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外,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三、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建水利工程,凡在2014年6月1日前已确定质量监督机构的不再调整,仍由原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直至建设项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