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31.05.2014  15:12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福建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已经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5月23日

 

 

福建省水利厅工作规则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使水利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建议;指导水利产权制度改革。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和跨设区市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组织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况预报和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主要江河、河口和沿海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江堤海堤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

(十)负责重大涉水行政违法(不含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设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省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水利厅具体职责,以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准。

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厅级干部的职责

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省水利厅厅领导的职责如下:

(一)省水利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水利厅的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厅级干部协助厅长工作。

(二)厅长召集和主持省水利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省水利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水利厅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水利部报送的重要文件,与职能相关事项及较大项目的审批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经费报告和资金安排文件,由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厅长签发。

(四)厅班子副职及厅级干部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水利厅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厅领导商量决定。

(五)厅长不在福州期间,由指定的厅领导代理行使厅长职责,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

(六)其他厅领导实行AB角制度,A角外出,由B角临时代处理分管工作。

(七)实行厅领导节假日带班制度。

三、会议制度

省水利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厅专题办公会议等制度。

(一)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召集,由厅领导及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厅务扩大会,扩大到与议题有关的厅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的重要会议精神及指示;研究部署水利厅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事项和由水利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工作情况与形势;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厅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召集,厅领导及厅办公室主任参加,驻厅监察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水利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近期工作作出安排。

(三)厅专题办公会议由厅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涉及专题的有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协调水利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四)提请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厅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厅长批印。文件和议题由厅办公室负责,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五)厅领导不能出席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向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请假。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其他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厅办公室汇总后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报告。

(六)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厅专题办公会议由承办处室负责通知记录,对会议所形成的重要决定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七)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厅办公室向未参加会议的厅领导报告,并负责督办;厅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督办。

(八)省水利厅召开的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由厅长主持,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负责人,各市、县(区)水利局长参加。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全年任务。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厅办公室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九)要求各设区市水利局长,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需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报厅长批准。要求各设区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需经分管厅领导批准。专题工作会议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召开,注意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数、会期等。

(十)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勤俭节约,规范和精简会议议题、内容及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四、文件审批和管理制度

(一)水利厅收到文件,由厅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发文机关和工作需要,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厅领导分工及处室职能进行分办。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并按时限要求进行办理。

1. 省委、省政府、水利部下达的指示、任务和省领导交由水利厅阅办的批件,由厅长阅批。其中有指名或厅领导已有明确分工的,由指名或分管的厅领导阅批。

2. 省直各部门制订的有关水利的政策、法规,由分管厅领导阅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厅长。

3. 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水利局报送水利厅审批的文件,由厅办公室按时处室分工进行分办。对分办意见有异议的公文,相关处室应当在收文当日说明理据,商厅办公室另行分办,不得借故贻误公文处理时间。

4. 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同意。

(二)以厅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负责同志审核、把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由厅办公室审核。重大事项,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对厅机关干部职工在办理自动离职、退职批准手续时,须由所在处室、办公室、人教处等有关处室确认后,再报送厅长签发。

涉及多个处室职能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会签相关处室。处室间如有分岐意见,主办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厅长委托厅领导或厅办公室主任协调解决。

(三)水利厅文件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为保证公文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各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不得以《福建省水利厅》的文头印发文件。

(四)做好公文处理中的定秘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五)例行公事的水利厅文件签发原则:

1. 厅领导已作原则决定的事项和必须以厅名义行文的例行公事的文件,按厅领导授权,由厅办公室主任代签。

2. 例行季、月、旬报表、介绍信,由主办处室处长审核后,报厅办公室主任代签。

(六)精简文件,完善办公自动化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七)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水利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水利工作透明度。

五、外事活动制度

外事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掌握,由厅科外处会同人教处进行政审备案,厅财审处进行预算审核,厅科外处向省外办办理审批手续。出访前由厅科外处进行外事纪律和形势教育。出访后提交出访考察书面报告。

(一)厅领导出访由厅科外处制定年度计划,报省外办核定。出访计划根据工作业务需求制定,不安排一般性考察。

(二)处级领导出访,须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和分管外事厅领导同意,报厅长审批。

(三)外事会见和科技交流活动,由厅科外处报告厅分管外事领导并统一安排。

(四)水利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体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外出等请示报告制度

(一)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休假等,由本人向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报告同意。厅办公室按规定将出外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水利厅全面工作的副厅长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

厅长因公务事项外出回榕后,本人需书面或口头向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汇报,遇有比较重大问题,需向省政府报告。

(二)副厅长、总工程师及其他厅领导出国、出差(1天以上)、脱产学习、休假等,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厅长报告同意。厅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通报其他厅领导。

副厅长、总工程师及其他厅领导因公务事项外出回榕后,本人需书面或口头向厅长汇报。

(三)处室负责人到省内(1天以上)出差,须事先请示分管厅领导,到省外出差还应向厅长报告,说明外出理由、地点和起止时间,并告知厅办公室。

处室负责人出差返榕后,应及时告知厅办公室,以便了解处室领导在岗情况。

七、接待及参加各类活动制度                 

(一)市、县(区)的党政领导,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各部门的正副厅级领导来厅商谈或指导工作,由厅领导接待。除厅领导直接联系外,均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市、县(区)水利部门的领导和厅属各单位的负责同志来厅商谈工作,应与有关处室联系,并由有关处室负责安排。涉及几个处室的,由厅办公室确定一个牵头处室组织接待。如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厅领导汇报,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报请有关厅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市、县(区)及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的其他人员来厅商谈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通过厅办公室联系的,由厅办公室负责接待或由厅办公室介绍到有关处室接待。

(四)在一般情况下,来访的领导同志通过有关部门提前与厅办公室联系,告知来访领导的姓名、职务、来厅时间、商谈内容、随行人员等。由厅办公室报请主管的厅领导或其他领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接待的,由厅办公室负责说明情况,另行商定来访时间。

(五)厅领导原则上不参加礼仪庆典,也不参加此类活动的公开祝贺。要求厅领导参加各类活动的通知、请柬、信函,由厅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六)厅机关各处室安排厅领导出席的各类活动,按上述原则办理。

八、机关印信管理制度

厅印信(包括水利厅印章、厅办公室印章及厅领导、办公室主任私章等)统一由厅机要室专人保管。有关机关印信管理规定如下:

(一)厅印章用印范围:

1. 凡以厅名义行文,按厅领导签发后的发文份数加盖厅章,印制份数由办公室核定,有的发文如工作需要可适当加印,但多印部分原则上只多盖五份,其他不盖章。

2. 其他需盖厅章的函件或介绍信,应由经办人拟稿,处室或单位领导审核,并经厅领导或厅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予以盖章,其中有的用印确实无法留底,应在专用的用印登记薄上登记备查。如需要在一些表格或证书、证明上加盖厅章,应有经办人、审核人和签发人的签章,手续完备后予以用印。

(二)凡需盖厅办公室印章的,由厅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盖章。

(三)领导私章用于签盖例行公事有关表格及文字的,应由经办人签章、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厅办公室主任按规定权限审核、审签后用印;支票、经费进出用印和特殊用印,需经本人同意。

(四)厅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文稿签发手续是否完备。用印单位经办人员,应自觉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公文不符合规范的,印鉴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五)机关印信应存放在保险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