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差旅、会议、 培训”等管理制度有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28.09.2014  19:07

厅办公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同时为了统一制度执行口径,方便干部职工学习掌握政策要点,现将 “差旅、会议、培训”等管理制度有关政策解读印发你们,请结合新出台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深入细致做好“三项”制度政策宣讲解释工作,确保“三项制度”落实到位。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9月19日

 

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等管理制度有关政策解读

一、差旅费有关政策

1、什么是差旅费?

答: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出差要到定点饭店住宿吗?

答:《办法》取消了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的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工作人员出差哪些费用不能报销?

答:乘坐出租车费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未经批准的出差;超出批准范围、超过标准开支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如何交纳伙食费?

答: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工作餐标准交纳,当地没有制定标准的,为确保规定的施行,暂定如下交纳标准:设区市早餐不低于5元/人,午、晚餐每餐不低于25元/人;县(市)早餐不低于5元/人,午、晚餐每餐不低于20元/人;每人一天交纳伙食费最多不超过100元。出差人员应将接待单位出具的交纳伙食费收据附在报销凭证上由财务部门保管,以便备查。

5、出差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与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以外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6、差旅费采取什么方式结算?

答:机票、住宿费以公务卡结算。

7、《办法》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控制不严,虚报冒领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求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会议费有关政策

1、单位召开会议如何审批?

答: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等工作例会,应经厅长办会议审批后执行;以厅名义召开的其他全省性会议由分管厅长审核并报厅长批准后执行,参会人数超过50人应报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厅属事业单位组织的全省或系统业务性会议为四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联系处室提出意见,分管厅长审核并报厅长批准后执行,其他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2、会议会期如何控制?

答: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天。

3、会议规模如何控制?

答: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和其他全省性会议参会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8%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应控制在5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6%以内。

4、会议地点有何规定?

答:参会人数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参会人数以在榕为主的会议不得在榕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财政厅网站公布的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宾馆召开。

5、会议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会议费采取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为三类会议400元/天,四类会议350元/天。本地代表按综合定额50%核定。

6、会议费列支有何规定?

答: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向其他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7、会议费报销应附什么单据?

答:应附凭证为会议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预算单、结算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8、会议费采取什么方式结算?

答: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现金结算;实行办会与结算分离办法,会议费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9、会议如何公示?

答: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在单位内部公示。

10、异地会议代表回所在单位报销哪些费用?

答:城市间交通费、往返两天差旅补贴费。

三、培训费有关政策

1、《办法》规定培训适用什么范围?

答: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2、如何进行培训计划管理?

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编报年度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于每年前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登记后施行。

3、培训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衔接的原则,考虑到培训费的主要开支项目如食宿、场地费等,与会议费基本相同,但培训活动增加了交通费、讲课费,以及授课教师食宿等支出项目。经过测算,《办法》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费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规定了每人每天400的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对于培训时间较长的培训班,测算时考虑到培训时间较长,日均成本相对降低。因此《办法》规定:15天-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即每人每天320元标准执行;30天-3个月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即每人每天280元标准执行。

4、讲课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针对省直各单位反映较为突出的讲课费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讲课费限定为“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并按其标准,规定省直机关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考虑省里实际情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5、《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办法》针对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是明确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减少不必要的培训支出,杜绝利用举办培训收取、甚至赚取参训人员费用的行为。二是规定省直单位开展培训要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同时,要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这些都是出于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的目的。三是针对培训过多过滥、多头培训等问题,《办法》规定培训实行分级管理,除专门业务培训外省直单位举办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