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用地 可能被罚5万元

18.12.2015  16:32

  福州新闻网12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草案)》正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拟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设置影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或者其他干扰源;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通信信道;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物品;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违反该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执行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草案)》还提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